一、征地拆迁耽误工期如何索赔
在征收与土地拆迁过程中,若工程周期被无故延长,此现象可视为合约违约的典型案例,针对这种情况,建设方有权与负责施工的承包商就补偿事宜展开深入的磋商。
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建设方便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工期延误情况下,承包商有权对各种费用提出索赔,具体包括因人工成本增加、材料价格波动、机械设备损耗以及工地管理等因素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具体的诉讼程序如下:首先由原告向人民法院呈交正式的起诉状及其副本,以及与其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司法部门收到上述文件后,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则会予以立案受理;随后,法院会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需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回应;接下来便是开庭审理环节,最后由法院根据审理结果做出最终裁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征地拆迁对象是集体土地吗
我国土地享有的制度有两种,即国有制以及集体所有制;其中根据《宪法》的明确规定。
关于土地的征收,其对象主要为集体所有性质的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具体规定,如果任何单位或个人计划对土地进行建设活动,那么他们首先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当涉及到乡镇企业的兴建、村民自住房屋的建造,或是乡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的建设等事项时,则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批准使用本地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来解决用地需求。
这里提到的“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涵盖了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及国家在征用过程中从农民集体所有转变而来的土地。
若要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并不涉及土地征收的问题;但若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必须先完成土地征收,将其转变为国有土地后,方可进行建设活动。
该法的第四十四条还特别指出,在建设过程中占用土地,如涉及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换句话说,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样需要经过土地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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