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环境保护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联合执法工作的意见》,提出四部门将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形成环境保护合力。联合执法重点打击的范围是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4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以及可能涉嫌环境监管失职、渎职的犯罪行为。
《意见》提出,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要加强协调配合。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启动联合调查机制的情形包括:在一定区域、时段内,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高发,需两部门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打击的。环保部门拟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前,经与公安机关会商,认为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的。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查、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或者暴力抗法的情况,认为确有必要需公安机关配合的。公安机关在侦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需要环保部门配合做好取证、监测、评估污染损失的。案件复杂、牵涉面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部门将建立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每年从严重污染环境、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中选取部分案件实施挂牌督办。加大联合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频次,针对环境犯罪的突出问题、特定领域、特定时段,集中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或市、县(市)区域范围内的专项打击行动,对环境污染犯罪形成强大震慑和高压态势。
《意见》提出,对涉及跨区域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或有可能受到地方干预的案件,可以提级管辖或者指定管辖。人民检察院定期对案件移送、立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予立案未立案的,依法进行监督。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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