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使用和维修义务包括哪些内容
时间:2023-02-25 01:40:29 3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在租赁期间,也就是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和部分收益权,但承租人并不拥有对租赁物具有决定意义的处分权。租赁物虽然为承租人所选用,但出租人仍然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物进行妥善保管、使用与维修。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只得自己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而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进行转租,更不得对租赁物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分。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一、租赁物应该怎么确定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如为动产,一般须为非消耗的、有体物和特定物。代替物(种类物)在以特殊之目的为使用时,可以为租赁物,但这种情况很少

2、不动产原则上不问其种类如何,均可为租赁物。在我国,作为不动产的土地,法律允许以有偿方式租让土地使用权

3、租赁物不限于私有物,公有物如不与其性质及目的相反,也得成为租赁物

4、租赁物可以是动产的整体,也可以是财产的一部分

5、他人之物,不妨碍其可成为租赁物。

二、房屋出租人的责任和权利

(一)出租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房屋,否则,每逾期一日将要支付不超过月租金3%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承租人损失的,出租人还得就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2、出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定期检查维修房屋,否则,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间,出租人需改建、扩建或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须征询承租人意见,并按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4、租赁期间,出租人如需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二)房屋出租人有以下权利:

1、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必须依照租赁合同规定,并且应向承租人开具发票和收据。

2、出租人有权按合同规定收取不超过3个月金额的保证金。

3、租赁期限已满而又没有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期限收回房屋。如承租人拒不迁出,出租人可以请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迁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承租人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擅自将房屋转让、转租或调换使用、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或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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