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是什么
承租人的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就是要把该租赁物当成自己的财产加以保管,承租人的保管义务应包括几个内容:
(一)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方法保管租赁物。如租的是机器设备,就应将其放置在厂房里,而不应露天摆放。租赁物是电脑的,在使用后关掉电源开关等等。
(二)按照租赁物的使用状况进行正常的维护。很多租赁物都是需要对其经常进行保养维护的,如果不进行经常的维护,就难以保证正常的运转。例如,汽车应当经常加机油,经常进行保养,才能保证正常使用。
(三)通知和协助。当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坏的蔓延或损失的扩大。有时租赁物发生故障来不及要求出租人维修,如果承租人有能力,也有可能先行对其进行维修,承租人应当先行维修,维修的费用由承租人先垫付,之后可向出租人追偿或者在租金里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租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在此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转让,承租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
(二)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一般应当由出租人负责修复。非住宅用房的维修,按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三)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他人。
(四)出租人如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承租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利。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期交纳房租,如拖欠租金,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
(二)妥善保护租赁房屋并按约定用途正当使用。
(三)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及时返还租赁财产。
三、承租人使用不当导致租赁物损毁要赔偿吗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造成租赁物毁损,如果在租赁期满前,承租人及时修复,且未对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造成影响的,出租人不存在租金损失的问题。但是,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仍然拒绝修复租赁物,影响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此外,出租人应当在承租人拒绝对租赁物进行修复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对租赁物进行修复,如果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及时修复的,无权就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扩大的租金损失要求承租人赔偿,即出租人的租金损失赔偿范围受到民法典规定的减损规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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