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知处理的案件:1。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2、刑法257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刑法260条规定虐待罪;4、刑法270条规定的侵占罪;(二)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重婚罪;遗弃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追究的案件。
自诉案件的种类
自诉案件的种类有: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起诉流程: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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