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有河砂开采权中标通知书或政府授权开采经营河砂的文件及河砂开采劳务中标通知书;
2、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3、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4、用船舶采砂的,拟采砂船舶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5、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6、已签订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
二、办理材料
河砂开采权中标通知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通过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清城分厅”(http://wsbs.qingcheng.gov.cn),上传申请材料。
2.收件。核对通过后打印申请表格。材料不齐全的,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予以补正。
3.受理。审查机关对申请材料完备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或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4.审查。采用技术审查和审批相结合方式进行。
技术审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
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意见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科室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5.审批。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或不予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6.获取审批结果及领证。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决定文书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及受理通知书回执,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受理通知书回执。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实施机关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现场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收件。核对通过后打印申请表格。材料不齐全的,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予以补正。
3.受理。审查机关对申请材料完备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或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决定书。
4.审查。采用技术审查和审批相结合方式进行。
技术审查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要求对技术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如技术报告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技术审查初步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经修改的技术报告。
实施机关自收到技术审查意见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审查。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出拟办意见报科室领导审核加具意见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5.审批。实施机关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或不予审批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6.获取审批结果及领证。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决定文书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决定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及受理通知书回执,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受理通知书回执。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高新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城区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
第九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内容包括采砂人名称、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业工具名称和数量、规模控制及卸砂点等。
个人家庭生活年自用砂量少于五十立方米需到河道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但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经营。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或者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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