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不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2)不在禁止采砂范围内;符合年度采砂总量控制要求;3)申报采砂船劳动强度、采砂时间与总量吻合;4)不妨碍国家利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利益;5)没有违法采砂记录;6)资料齐全。
二、办理材料
原件
复印件,原件备查
复印件,原件备查
复印件,原件备查
包含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法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复印件,原件备查。
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珠海市斗门分厅(网址:http://wsbs.domen.gov.cn/index.jsp)以个人或单位方式网上注册,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电子材料,提出申请。网上核准通过后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或区水务局办事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2.受理。承办机关收到网上申请事项后,5个工作日内对上传的资料进行审核,网上系统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
3.审查。申请人根据网上系统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将纸质申请材料送至承办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出具《河道采砂许可证》。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水务局窗口自行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向斗门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根据“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人员即时根据事项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通知书》,转承办局机关相关股室进行受理审查,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并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2.受理。承办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审查。承办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出具《河道采砂许可证》。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水务局窗口自行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斗门区井岸镇西堤路1707号斗门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斗门区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2017年)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九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内容包括采砂人名称、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业工具名称和数量、规模控制及卸砂点等。
个人家庭生活年自用砂量少于五十立方米需到河道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但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9年修订)(2017年)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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