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12条,审批条件如下:1)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2)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3)没有违法采砂记录;4)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
二、办理材料
原件。
原件。
须交验原件。
须交验原件。
须交验原件。
须交验原件。
须交验原件。
须交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受理回执》、《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受理通知书》。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XX工程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河道采砂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审批流程如下:
1)预约。无
2)取号。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或信函、传真、网络)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用户提供业务指引。
5)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
6)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河道采砂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开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综合服务窗口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开平市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
第九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内容包括采砂人名称、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业工具名称和数量、规模控制及卸砂点等。
个人家庭生活年自用砂量少于五十立方米需到河道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但采挖的河-砂不得销售经营。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2年)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或者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
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2年)
第二款二、全面实行河-砂开采权公开招标
(一)河道采砂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河-砂开采权,不得采用直接申请发证方式。
(二)主要河道(指《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下同)年度可采区的河-砂开采权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或者由其委托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
(三)主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应在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应当遵守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主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应当实行招标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招标文件参照《广东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
(五)主要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实行以合理标价中标为原则。河-砂开采权招标实行最高和最低限价,招标人可以结合采砂成本、合理利润以及第三方权益影响补偿等相关因素确定合理的限价幅度,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六)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依规探索试行河-砂采销分离等新机制、新做法,具体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七)地级以上市所辖其他河道及县(市、区)所辖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可参照主要河道的做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2002年)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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