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依照公证书制定的遗嘱并不具备可代位继承的效力,由于代位继承仅适用法定继承而非遗嘱继承。
此概念也被称为“间接受益”或者“替代继承”。
代位继承与本位继承相对,表明继承人的子女在遗孀配偶之前去世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其子女的后代直系亲属将接替去世长辈子女的继承权限,对被继承人子女原本应该获得的遗产份额进行妥善分配和管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