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劳动者辞职的权利。这一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无任何实质性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需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即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答复中也指出:“这不仅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但也是终止劳动合同的一个条件,即雇员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0天,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申请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办理”
一方面,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它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损失赔偿权""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了赔偿范围:“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工人应赔偿雇主以下损失:
1.雇主为雇佣工人而支付的费用
2.雇主支付的培训费用,如双方另有约定,应按协议处理
3.对生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经营和工作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
II。自动离职是否享受离职待遇
离职与离职没有本质区别。从以前的规定来看,一般是指没有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由于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用人单位任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要求。经批准后,可办理离职手续,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待遇,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当然,有些人不支付遣散费。例如,经批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员工,不符合退休、辞职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并一次性支付离职补贴。每满一年应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服务满10年的,从第11年起,每满一年支付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但遣散费总额不得超过24个月的标准工资
根据国家劳动局关于员工请假另谋职业问题的批复([80]劳动保险编字第66号),要求离岗并在城镇另谋职业的员工,经批准离岗后,将不享受休假待遇。1983年4月9日《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劳监[1983]12号)发布前,离职员工未享受离职生活津贴待遇,随后的离职费标准也低于离职费标准,即:,城镇职工每年享受相当于其标准工资半个月的一次性生活津贴,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工资;返乡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津贴,最高工资不超过12个月。此离职费仅适用于原固定员工。合同工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虽然从最初的规定来看,辞职是干部的,辞职是工人的,但从后来的规定来看,界限越来越模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后,这两项政策法规的使用越来越少。但是,有些员工仍然需要应用这两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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