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在本派出所辖区内合法稳定住所另立一户的:
1、申请报告;
2、家庭户《居民户口薄;
3、《居民身份证;
4、以下材料之一:①私有房屋产权证;②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③土地使用证。
二、公民由于离婚、房屋产权转移等原因,造成暂时无处迁移落户的,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以家庭户落户。: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者产权转移证明材料。
三、申请设立集体户的:
(一)属于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应提供:
1、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2、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产权证明;
3、本单位编办核定的编制数或者从业人员花名册;
4、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证明及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二)属于佛教道教寺庙、宫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应提供: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三)属于具有招生资格并向外省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应提供:
1、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
2、学校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证明以及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全文4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