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某部分财产将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专属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是,在婚姻缔结之前已经获得的个人财产;
其次是,因为身体遭受侵害而获得的医疗费、以及残疾人生活补助等相关费用,都将归属于受伤者本人;
再者,如果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该项财产仅专属给丈夫或者妻子其中的一方,那么也会被视作个人财富;
除此之外,还有那些专供家庭成员中的某位成员使用的日常生活品,如厨房用具、服装鞋帽等等,也是可以视为其个人财产;
最后,有些其他类型的财产应该被认定为同一方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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