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不一定属于债务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允许夫或妻有个人财产的存在,也允许有专属于个人的经济支出,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不能划分自己对共有财产的份额,在共有财产范围内,夫妻之间不能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一、怎样进行举证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进行举证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是: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合同等书面证据;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发具体信息;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付款付息凭证;
6.其他证据。
二、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债的履行,即清偿,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
3.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4.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5.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6.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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