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5)开民初字第1819号
原告冉龙荣,生于×年×月×日,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住×××。
委托代理人谭羽,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祖清,生于×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
委托代理人程英,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冉龙荣诉被告谭祖清分割死亡补偿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开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女儿、被告之妻陈德英于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经本院二OO五年七月十二日以(2005)开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了另案被告应赔偿陈德英死亡补偿161880元,原告冉龙荣诉至本院要求分割陈德英的死亡补偿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冉龙荣分得陈德英的死亡补偿费60000元(该款待另案兑现)。
二、案件受理费2940元,其他诉讼费1615元,合计4590元,原告负担3672元,被告负担918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开奉
二00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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