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减刑核准,表明被判处特定刑罚性质的罪犯,在其服役时期内,有完全丧失任何形式的刑期缩减或得以提前获准释放的机会。
一般而言,对于那些所犯罪行特别恶劣,对社会产生了极其重大的伤害,或者身陷囹圄期间行为表现恶劣,缺乏改造可能性的罪犯,往往会被裁定为禁止减刑核准。
例如,某些严重的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等等,相关法律法规会明确规定对此类罪犯实施禁止减刑核准,以此彰显法律的严苛性以及对社会公众安全的有力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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