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征地修路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国家征地修路赔偿标准如下:
1.占用耕地,按照该土地占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10倍计算;
2.占用鱼塘、养殖场、果园、林地,按照该土地占用前三年平均产值5倍计算;
3.占用池塘、滩涂等非耕地,如荒山等按土地年产值的3倍补偿。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给予补偿;
4.占用农民宅基地,按照接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宅基地上的房子需要重新安置。新宅基地建成后,原有的旧宅基地将不再得到补偿。
二、国家修路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如下:
1.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般向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批准;
2.如果得到批准,进行征地公告;
3.如果被征地农民反映意见,应听取,举行听证会;
4.制定、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对征地修路不服怎么办
农民不同意征地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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