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我院立案侦查。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田某让陈某和高某到检察机关做假证明,作为证人的陈某和高某碍于田某的情面,不好推脱,便到检察机关做了虚假证明。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日常生活中,总有人或碍于情面或出于义气,作出触犯法律的行为,被告人陈某、高某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这样的人也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在此劝诫每位公民都应遵纪守法,莫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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