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据和收条的区别都有哪些
1、收条一般是民间或个人之间书立的收讫凭据,而收据则更多用于个人与单位或单位之间书立的收讫凭据。
2、在书写形式方面收条更为自由多样而收据则要求相对规范一些。但按会计法的要求,收条不能作为会计凭证入账。
二、收据和收条的法律效力
收条与收据的性质相同,皆为同义词,系指钱物所(拥)有权发生转移的书面凭证,即双方当事人之一的收取方收到银钱或物品后向给付方书写或提供的表示已经收到钱物的字据,包括给付的具体对象及数量、价值、时间,甚至还有证人等内容,二者信息构成基本要素相同。
通常情况下,由收取方本人书写并签名或盖章,不识字者可由他人代写,但应签章或摁手印以示认可。
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三、人民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四、民间借贷中关于举证的相关规定
1、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2、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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