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章程和股东协议的区别
股东章程和股东协议在公司治理中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1.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文件,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要求,没有公司章程,公司便无法成立。而股东协议则是一种任意性文件,并非所有公司都必须具备,其存在与否主要取决于公司股东间的约定。
2.两者在效力范围上也有所不同。
(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其效力范围广泛,包括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
(2)股东协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遵循合同相对性的原则。
二、章程与股东协议效力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在效力上各有特点。
1.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成立的必备文件,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2.股东协议,作为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其效力范围仅限于签约的股东之间。
两者在效力上并无高低之分,而是各自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在内容上不能有所冲突,如果有冲突,一般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三、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
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如公司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这些事项的缺失或不合法将导致整个章程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订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如果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是否记载于章程由章程制订人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这些内容的设定旨在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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