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交换是指双方对所变更的房屋享有产权。房屋交换发生时,双方不仅占有对方的房屋,而且还发生产权变动;房屋使用权的交换,意味着双方在交换前都有房屋使用权。交换后,只交换了房屋使用权,产权仍属于原业主。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可以互换的房屋主要包括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企事业单位拥有的房屋、自有或者租赁的私人房屋。
不能互换的房屋是:产权、使用权不清的房屋;军队、公安、司法、档案等部门、学校、军工企业等单位的房屋;违章建筑的房屋;短期内即将拆除重建的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不按规定支付补偿的;不按规定支付租金的;不能按规定调换的;违反房屋管理政策私自转让、出借、转租房屋等。
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调换,需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单位或房屋调换站提出申请并办理手续;由单位直接管理的公房调换,需要向本单位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手续的,或者委托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交换站办理手续;私房业主与公房承租人交换房屋的,双方需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再办理使用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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