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区别在哪
时间:2023-04-12 14:51:12 1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区别在哪

防卫过当是防卫不当中的一种。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要按照所涉罪名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人虽然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所以说防卫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

二、防卫过当如何认定行为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的概念不是独立被提出来的,而是随着正当防卫的历史发展而提出来的。早在20世纪初,刑事社会学派取代了刑事古典学派,在刑法理论上占据了统治地位,从理性的角度对人们行使防卫权的范围、条件、合理限度等进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提出了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制定出对其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从而走上了有限防卫的轨道。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此规定与1979年的旧刑法相比对公民实施防卫行为加以了扩张,在鼓励公民更好的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三、防卫过当的本质是怎样的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损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护的部分利益,防卫行为也就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为犯罪行为,而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社会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因此,防卫过当既是具有社会有益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说防卫过当是轻微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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