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在对方实际己方抚养,可否要求支付抚养费
时间:2023-08-14 14:14:19 2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支付并适当增加抚养费。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女子离婚获得抚养权不履行起诉丈夫支付抚养费

俗话说,打是亲骂是爱。许多夫妻在生活中因琐事争吵不断,甚至大打出手,但因联系的纽带——孩子,双方会选择彼此忍让。一旦一方失去耐心,可能会导致夫妻分道扬镳,而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往往是他们争执的焦点。夺子(女)大战经常是两败俱伤,对孩子幼小的心灵也会造成伤害。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调解成功的一起案例,或许能给许多父母一些启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身边的事儿

小玉和小刚相识半年后登记结婚,一年后生下可爱的女儿萱萱。由于双方忙于工作,孩子一直交由奶奶抚养。双方经常因琐事不断争吵,最终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按照协议,萱萱由小玉抚养,小刚一次性支付小玉2万元钱和女儿第一个月的抚养费3000元。小刚履行了协议,但小玉却没有按照约定带走萱萱,小刚只好雇保姆与母亲一同照顾年幼的女儿。

小玉作为母亲,对孩子不管不顾的行为让小刚非常气愤。小刚遂与小玉协商,要求其把女儿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但小玉一直推诿不予答复。今年6月的一天,小玉突然以萱萱的名义将小刚起诉至法院,要求他支付萱萱3年的抚养费。小刚认为这恰恰证明了小玉没有能力抚养女儿,若继续让小玉抚养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

7月,小刚向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萱萱随自己生活,不要求小玉承担抚养费。该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刘红玲接收案件后,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决定把两案合并一案共同处理。她认为小刚和小玉作为父母并非铁石心肠,便把双方请到法院进行调解,希望他们以女儿的健康成长为重,不要因为一时赌气害了孩子。并通过引入自己日常接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告诫他们家庭对于孩子未来人生道路产生的重大影响。

结果

在法官大量的释法明理后,小刚和小玉都认识到各自问题,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自2015年8月14日起,萱萱由小刚抚养并随其生活,小玉放弃抚养权不承担抚养费。因在案件诉讼期间,小玉已将女儿的名字更改为自己的姓氏,现同意小刚将女儿恢复原名;小玉有权每月探望女儿两次,但探望前应提前通知小刚,小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配合。

法官认为,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原生家庭和谐与否影响着孩子未来的人生观、爱情观、婚姻观。父母不要以孩子年幼无知为理由,在他们面前把吵架当成家常便饭,更不要以为孩子好的名义扼杀了他们选择的权利。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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