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转发了省总工会《关于在国有企业破产中加强工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在实施国有企业破产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推动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企业的破产方案和职工的安置方案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以推动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知》指出:破产企业工会要参加企业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企业破产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职工安置是企业实施破产的难点和重点,破产企业工会要协助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
《通知》要求,对特困职工要尽到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确保每个职工不因生活困难发生意外;破产企业工会要主动关心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的移交工作,协助企业妥善处理统筹外养老金的问题;破产企业工会的资产属工会所有,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企业法人和工会组织要对工会资产进行界定和确认,分清工会资产和工会占用企业的资产;企业宣告破产后,企业工会不能随即撤销,要继续积极参与和协助清算工作,落实安置方案中的各项政策和承诺,妥善安置职工,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破产程序终结后,企业工会相应撤销,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上级工会要加强对破产企业工会工作的指导。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或明确工作部门,参与企业破产的具体工作,协调解决破产企业工会工作中的问题。
一、清算程序具体内容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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