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及浙江省司法厅对公证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部分国内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2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0万元—1000万元部分,收取0.2%;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收取0.1%;5000万元—1亿元部分,收取0.05%;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2万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万元—10万元部分,收取0.6%;10万元—100万元部分,收取0.4%;100万元—300万元部分,收取0.2%;300万元—500万元部分,收取0.1%;500万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比率收费。
收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部分,按0.6%收取;超过20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该项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涉及房产的最低收费600元/件,其他不设最低收费。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700元。
3、对物的保全:
(1)不动产每件收费8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8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计收,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300元(不含代写、修改法律文书,录音录像)。
七、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委托、声明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
个人:每件收费400元。单位:每件收费800元。
2、信誉担保,每件收费200元。
八、依法办理其他公证业务
1、证明抽奖、抽签、评奖及其他现场公证:
非营利性的,每件收费800元。
营利性的,每件收费1500元。
2、证明拍卖、彩票销售,每件收费2000元。
3、证明股份公司成立、股东大会活动的,每次收费3000元。
4、招投标公证
(1)标的额不满500万元的,每件收费1000元。
(2)标的额500万元—2000万元的,每件收费3000元。
(3)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费5000元。
九、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
物价投诉电话:12358
管理部门电话:85100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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