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有其自身的特点。或者所有权被称为完全权利。所有权是对标的物的完全的总控制权。所有权作为一般控制权,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的来源。与所有权不同的是,其他财产权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控制收益的使用。
2。正直。或者单身。所有权不是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总和,而是对标的物具有统一的控制权,是全部权利。它不能在内容或时间上划分。业主在他的财产上确立了他的物权。即使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属于他人,也不影响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性质。
3。永久性。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它的存在没有期限,它不会因为时效而消失。
4。弹性。又称“所有权弹性”和“规范力”。所有权人在自己的财产上为他人创造权利,即使所有已知的所有权代表权被剥夺,它仍有可能保持其完整性。剥夺终止后,所有权自然回归到其完美状态。
对于所有权的这些特征,各国民法通常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些国家对所有权的某些特征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俄罗斯民法典》第209条第2款,体现了所有权的完整性和弹性:“财产所有权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自己的财产,不符合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有权实施与他人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相抵触、不受侵害的行为,包括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转让占有权,在自己仍然是财产所有人的情况下,将财产使用和处分给他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并以其他方式对财产施加负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其中,“将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转让给他人,同时仍为财产所有人”的规定,体现了所有权的完整性和弹性。根据所有权的权力和所有权的特点,学者们在理论上通常用支配来界定所有权。例如,台湾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是指以对财产的全面控制为内容的权利”。有学者认为“所有者”。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财产的整体控制权。大陆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对财产依法占有、使用、取得、处分并独立控制的权利。”。所有权是所有权在法律上的体现,所有权的本质属性是由一定社会形态的所有权所决定的。然而,人们往往误解所有权,将其理解为所有权,从而无法理解所有权与所有权的关系。“所有制”与“所有制”有一个词的区别,但其内涵却大相径庭。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成为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具体的生产关系通常以所有权来表达。然而,所有权不仅是指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而且是指全部生产关系。马克思说:“私有制不是简单的关系,也不是任何抽象的概念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的全部生产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52页)我们说所有权是所有权在法律上的体现。这里的所有权,是指以占有生产资料为重要内容的一定的生产关系。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所有权不仅是民法上的一个专有名词,也是民法上的一项权利。“所有权”一词被广泛用于不同的含义以及各种政治和法律关系中。从广义上讲,所有权是指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中的所有权制度。调整财产所有权是法律规范的总称。当我们说所有权是所有权的法律体现时,我们就用了这个意义上的“所有权”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与所有权是相对应的概念。狭义上的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特定财产的占有、使用、取得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基本概念通常由民法规定。民法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是一种物权。但是,所有权概念的运用并不局限于民法。它被广泛应用于各个法律部门。也就是说,规范所有权的法律不仅包括民法,还包括各个法律部门涉及所有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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