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和经济适用房的房产划分政策研究
时间:2023-07-07 20:04:19 42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有冲突。经济适用房是城市户口才能够申请的。如果有宅基地,那么说明你不是城市户口,自然没有权利申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其他购房优惠政策;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经济适用房产权归谁

最近政府推出了经济适用房让没钱买房子的人可以有自己的一个家,但是大家讨论的更多的是它的产权问题,我想知道:经济适用房产权归谁

律师解答:

经济适用房产权归谁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中规定那个,经济适用房产权归个人。但有业内人士说,产权性质模糊不清,产权有完全产权与不完全产权之分。商品房具有完全产权,即个人购买的住宅拥有使用权、处置权、受益权,三权合一;而安居房个人只有使用权,不能行使处置权和受益权,属于不完全产权;经济适用房作为房改中的新生事物,虽然国家政策规定了其产权归属,单没有具体规定户主应该拥有那种产权。

相关法律知识: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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