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一、法律援助代理步骤包括哪些?
(一)审查收案,具体步骤为:
1、了解案件法院是否已受理,即案件是否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对于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案由,初步形成自己的处理意见,并同委托人商定签订委托代理事宜。
对于当事人尚未起诉的,应审查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即是否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对符合该条规定的,可以考虑是否接受当事人委托;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可告知当事人缘由,并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途径解决纠纷。
2、了解案件是否为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即案件是否属于《民诉证据规定》中所确定的案由,且当事人准备起诉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结合《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处理意见为: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对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的处罚不服的,应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军转干部落实政策的。
(3)对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对判决、裁定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按申诉处理。
(5)对于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告知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3、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合理,即是否于法有据、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有胜诉的可能。
4、审查案件是否有法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或丧失胜诉权等情形。如有此类情况,则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建议当事人暂缓起诉或不起诉。从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类情形主要有: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告知当事人在6个月内不能重新起诉;
(2)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建议当事人不要起诉;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告知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对于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应拒绝接受委托。
(二)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告知可能的诉讼风险。
表现在:
1、经过案件初步审查后,认为可以受案的,应与当事人订立委托合同,以确认委托关系。
2、要求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以确定代理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当一式三份,委托人保留一份、委托人提交人民法院一份,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
在授权委托书签署后,如果当事人所赋代理权限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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