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作品侵权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3-05-07 19:05:44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侵权客体应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逐渐扩大,几乎涉及到所有智力劳动的创造性成果。为了适应各种创作,适应未来可能发展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用总则与列举法相结合的方式,灵活运用。就所列作品形式而言,不外乎以下几种:

(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和语言)

(2)音乐作品(包括歌曲和文字)

(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

(4)舞蹈和哑剧创作

(5)图片、雕刻品和版画,等(6)摄影作品和图片(7)电影和其他视听作品(8)、地图、技术和建筑制图。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范围必须极大地扩大到涵盖所有形式的作品,甚至在一些国家还必须扩大到录音录像、广播电视节目和表演的相邻权,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是为了促进公众的文化进步。因此,一方面有必要扩大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另一方面有必要对排除对象作出详细规定。著作权法应当保护的专有权。随着著作权保护对象的扩大,著作权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来说,它包括以下几项权利:复制权(1)、发行权(2)、租赁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翻译与编译

除了上述经济效益外,版权还蕴含着人的价值。虽然英美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身权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但仍然受到习惯法观念的保护,如违约、侵权、侵犯隐私、诽谤、不正当竞争等。美国《著作权法》规定,每个州都有权制定其他法律来规范《联邦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的范围,也不排除著作权人身权的概念

受害人应当享有著作权。原告提起侵犯著作权诉讼,应当首先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我国不实行著作权取得必须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是实行“创造”原则。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即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需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当属于成文法保护的客体和权利的范围外,原告还必须证明:

(1)作品是原创的。著作权的取得不同于专利权的取得,它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要版权是原创的,也就是说,(二)具有我国国民身份或者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受害人必须证明对方侵犯了几项受法律保护的特殊权利。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行为都是客观存在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容易判断。但是,对于“剽窃”,也就是因为“思想”得不到保护,首先要把“表现形式”区别于“思想”作为保护对象。然而,抄袭不能局限于词语的相似性。其判决难免有主观价值判断,缺乏客观标准

被告人不应以“合理使用”原则作为抗辩理由。由于著作权法注重保护公益性,在一定程度上,即使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作品,被告仍可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理由。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哪些行为是合理使用。此外,“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是:(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根据其商业用途或非营利的教育目的(2)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性质(3)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中使用的数量和物质的比例(4)创作舞蹈作品后使用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经济市场价值的影响,最好登记自己舞蹈作品的版权,这样即使别人发现侵权,也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如果你对舞蹈作品侵权的构成要件了解不多,不妨咨询一下法律ba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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