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推荐保险产品时,不得欺骗投保人。欺骗投资者,误导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费回扣或者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五)拒绝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六)故意编造尚未发生的保险事故和虚假理赔;(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不具备法定资格的组织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保险业务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评估机构从事编造保险中介业务、编造退保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的;(十一)编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十二)泄露竞争对手利益或者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三)其他违法行为,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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