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用途风险预防措施。
为了保证借款行为具有合法性质,我们建议在借款协议中详细注明借款的合规用途,防止借款方事后以借款涉嫌非法用途为由进行责任的规避和推卸。
(2)债务人身份识别方法。
为了避免他人代理借款或者冒充其他人签订借款协议的潜在风险,我们强烈建议借款方提供书面形式的借款协议,并且该借款协议必须是当事人亲自起草、签署、确认并经过严格身份核实过程的,以此阻止此类情况的发生。
(3)借款利息支付规则。
如若借款协议中的规定对利息支付方式未做明确说明或者存在模糊地带,则会被视为不支付利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民间借款的利息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是所约定的利息上限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超过同等条件下银行同类贷款的4倍,超过部分将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4)借款履行保障策略。
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债权人面临的风险,在作出借款决定前,尽可能寻求借款方提供人或实物作为担保品来加强借款安全。
(5)诉讼时效风险处理策略。
在借款协议到期后,可以考虑委托律师起草律师函并发出催款通知,从而建立因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而导致的重新计息的实体证据,进而创造两年诉讼时效重新开始的机会,确保投资者的权益不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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