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死者人格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死者人格权的行为有如下几种: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二、各个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各个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分别如下: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2.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3.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4.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三、人格权的法律性质
人格权有如下法律性质: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一律平等。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从法学角度,人格权法不能以一般和具体形式加以阐述,人格权法的权力标的的本质应该是侵权法主体中的群众和个体。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具有抽象性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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