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死者的哪些人格权不能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人格权包括哪些内容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
2、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3、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4、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5、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
6、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
7、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
8、隐私权
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9、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三、人格权侵害案件要哪些证据
因人格权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提供下列证据:
(一)被告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式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已在什么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证明材料;
(二)被告是否还在继续侵害自己的人格权的证明材料;
(三)如果侵害了造成了原告精神损害而治疗和留下后遗症等情况,应提供与人身赔偿案件相同的证据。如医疗诊断书、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单据以及因误工所致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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