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18:05:20 3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粤林[2001]172号,自2001年12月4日起施行)第六条,申请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加工、制造野生动物产品的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条件,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还应具备进出口权,其所主营业务应与所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相关联;

3、、建立完善的台帐制度;

4、主要业务员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野生动物专业知识;

5、申请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渠道。

二、办理材料

内容需真实。收原件。

1、如属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野生动物备案登记证明或驯养繁殖台账(档案)或经营利用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复印件。2、如属于含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所含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有效证明、年度生产计划和产品成分表,收复印件。3、如属于猎捕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经县级林业行政部门查验的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收复印件,。4、如属于进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提供国家林业局批准进口文件和允许进口证明书,收复印件。

内容需真实。收原件。

内容真实,验原件退回,收复印件。

内容真实,验原件退回,收复印件。如非申请人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收原件,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或者有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内容真实,验原件退回,收复印件。复印件上盈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或者有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名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南海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三路24号三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南海区农林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

(一)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量过大,可能对野生资源造成破坏的;

(三)在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的野生动物专业交易市场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的;

《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六条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加工、制造野生动物产品的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条件,所生产的产品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经营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还应具备进出口权,其所主营业务应与所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相关联;(三)建立完善的台帐制度;(四)主要业务人员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野生动物专业知识;(五)申请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具有合法的来源渠道

《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七条申请《经营利用准许证》须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者的申请报告;(二)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四)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申请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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