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服务区社保跨省转移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跨省转移的,应当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提出申请,并且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如果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开通网上办理渠道的,当事人还可以选择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办理。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十二条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建立“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组建校企联盟,积极开展校企、校产、校地合作,增强高校人才供给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岗前培训基地、就业创业基地。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计划项目,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建立全市就业见习需求和岗位信息库,将就业见习对象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规定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激活高校科技资源和研发优势,为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下同)创业提供场地、经费和指导服务。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实体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鼓励留学回国人员积极申报“赤子计划”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为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平台。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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