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280第1款),是指秘密窃取、公然夺取或者损坏灭失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包括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抢夺国家机关公文罪、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罪及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
一、刑法280条罪名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适用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罪名的意见,我国刑法第280条共规定了若干个罪名,包括: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
二、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四个构成条件?
毁灭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四个构成条件:
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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