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丧失生育能力,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女儿获得支持。11月3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委乐法庭对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非婚生女孩由原告陈某抚养,非婚生男孩由被告李某抚养。
原告陈某2003年在广东打工期间与被告李某相识并在一起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陈某于2004年生育一男孩,并在2006年生育一女孩后施行绝育手术。2008年原告陈某离开被告李某,后一直未回到被告家中,两个小孩由被告母亲带养。2009年3月,原告陈某将男孩带回自己家中,被告家人得知后找到原告并在亲戚的协调下将其带回。两小孩现在该县乡镇小学读书。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非婚生女孩,非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两小孩一直随被告家人生活,被告家中条件较好,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不同意女孩随原告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在同居期间生育两个小孩并施行了绝育手术,已经丧失生育能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父方或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已做绝育手术的可以优先考虑。该院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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