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复杂,被冻结的房产也不应进行交易。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指出,以下类型的房产是绝对不得进行转让活动的:
第一种情况是通过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但是其并不符合第三十九条所列明的相关条件;
其次,如果这间房地产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判决查封或者被其他形式的权限限制,也是不能够进行转让的;
再次,如果该地的土地使用权被政府合法收回去,那么它就不再属于可供转让的财产范围内了;
还有就是针对共有性质的房地产而言,在未经所有共同拥有者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是无法进行转让的;
再有就是当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争议时,通常是不能进行转让的;
最后,那些尚未经过合法登记且为获得权属证书的物业,也是无法进行转让的。
凡此种种,均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禁止转让的情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全文5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