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了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但未规定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此罪构成为: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为过失。
一、采集血液事故罪的构成四要素?
采集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供应血液或者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2、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二、供应血液制品罪的具体概念?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具体构成要件有:
1、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2、客观上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等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
4、主观上为过失。
三、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本罪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即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应当预见到本单位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
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后果。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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