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与民间集资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民间集资实质是民间借贷的变异形式,是民间借贷向专业化形态(私募基金等)演变过程中的一种中间形态,尚不具备私募基金、私人钱庄等民间金融组织的专业化程度,风险特征比较明显。
非法集资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或其他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向社会公众大量募集资金的行为。
民间集资不一定是非法集资,但是非法集资包含不合法的民间集资。
二、合法民间集资和非法集资区别
根据《指导意见》,对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亲友内部针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款意愿,能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故意;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暂时占有、使用的目的,指非法占为已有或使第三方非法占有);3、必须是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界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文件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合法民间集资特点
(一)、融资规模逐渐扩大。
(二)、活动渐趋理性。
(三)、贷实施步骤便捷
(四)、活动渐趋理性。
(五)、半公开化
(六)、利率逐步攀升。
(七)、期限短期化趋势明显。
(八)、资金用途多样化。中小企业主要用于弥补流动资金不足
(九)、活跃程度与各地经济总量、民营经济发达程度和区域金融生态发展水平相关。
(十)、信用度高,融资及协议方式灵活多样。
(十一)、风险防范意识增强,更多寻求法律支持和保护。
(十二)、资金来源以个人为主,融资渠道多元化。
(十三)、形式多样。
四、非法集资处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罚
民间集资是半公开或者不公开的,集资对象也是固定的,而非法集资是在社会上公开宣传且对象不固定。然而我们也要警惕借着民间集资的名义做着非法集资的活动。从现在开始,多给长辈和晚辈普及有关非法集资的知识,让他们提高警惕,告诉他们不要相信投资返利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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