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6
时间:2023-03-05 19:41:24 2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仲裁、诉讼两者作为社会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相互辅佐、交相并存,又以其各自相对独特的调整机制而相互独立,是现代社会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多种可供其自由选择的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和方法。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做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一、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常它不仅从形式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还从心理上消除对抗。

2、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3、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4、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二、除了民事诉讼还有什么途径解决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总和。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但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并不仅限于民事诉讼。民事纠纷的解决机机制包括:

1、自力救济。即纠纷主体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解决纠纷,包括强迫对方服从的“自决”方式和双方互相妥协的“和解”方式。

2、社会救济。即纠纷主体以靠社会力量来处理纠纷,包括请第三者进行劝说协调的“调解”方式和由特定机构以第三者身份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的“仲裁”方式。

3、公力救济。即纠纷主体依靠国家力量解决纠纷,特指“诉讼”方式,具有国家强制性和解决纠纷的最终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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