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不愿意办租赁备案
时间:2023-03-06 08:41:59 4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房东不愿做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怎么办

1、出租人为了规避纳税义务而不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属于违规行为,可向租赁管理部门举报。另外,如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建议协商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为宜。

2、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租客在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的,后因租客原因不想租赁房东房屋的,应与房东协商解除租房合同,请求房东退还已付房租及押金等费用,租客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房东支付相应违约金。如与房东协商不成,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诉,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房东退还已付房租及押金等费用。

3、房东就同一房屋签订多份租赁合同的,如果合同均有效,各承租人都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首先由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优先取得租赁权,如果都没有占有该租赁房屋,则由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优先取得租赁权,仍然无法确定的,由租赁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取得房屋的租赁权。

4、如果租赁合同约定有租赁期限的话,而且也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那么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一般是不能退租的,否则就是违约了,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另外,如果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你无法继续租赁房屋的,你可以主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你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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