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诉离婚想要女儿抚养权的理由有哪些
时间:2023-03-25 19:30:28 2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女方生活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男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男方有赌博、汹酒等不良嗜好,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男方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女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7)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一、抚养权可能判给男方的情形有哪些?

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可能性大的情况如下:

(一)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二)女方不尽抚养义务比如长期在外不回家,或无法实际尽到抚养义务如工作性质的原因等;

(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尚处较好的生育期;

(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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