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伤害鉴定中扮演重要角色,但不是唯一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分为专职和非专业两种,专职鉴定人是由司法机关专门配备的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如实验室人员、法医学等,被指定为具体问题具体案件的鉴定人。虽然医院不能进行伤情鉴定,但可以在伤害鉴定的过程中提供重要的信息,如病史、症状等,对案件调查和治疗具有重要作用。
医院虽然不可以进行伤情鉴定,但它在伤害鉴定的过程中仍然具有重要作用。鉴定人分为专职鉴定人和非专业鉴定人两种。专职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专门配备的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如实验室人员、法医学等,被指定为具体问题具体案件的鉴定人。
【医院能否进行伤情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伤情鉴定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在进行伤情鉴定时,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进行,同时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仲裁、调解、公证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诉讼、仲裁、调解、公证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提供科学结论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尊重事实,客观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其是否具有进行伤情鉴定的资质,需要看其是否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并且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标准。如果医院不具备相关资质,其进行伤情鉴定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鉴定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医院虽然不可以进行伤情鉴定,但它在伤害鉴定的过程中仍然具有重要作用。鉴定人分为专职鉴定人和非专业鉴定人两种。专职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专门配备的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被指定为具体问题具体案件的鉴定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伤情鉴定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在进行伤情鉴定时,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进行,同时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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