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质量缺陷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法律、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买受人因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经核实不合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生活使用,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的,在保修期内由出卖人负责修理;出卖人拒绝修理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理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在修理期间造成的修理费用和其他损失应由卖方承担。”如果在房屋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可以根据对房屋影响的不同程度进行处理:
1。对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负责加固和逐级维修,直至合格。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
2。对不影响房屋和设备安全的质量问题,可以约定由建设单位限期负责维修,也可以采取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收单位处理。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为提前取得投资效益等原因,未经验收提前投产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承担质量责任。因为施工单位提前使用一般应视为已验收。使用后发现问题,即已履行合同,施工方不负责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履行各项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单位仍可以按照施工质量保修制度要求施工企业在保修期内修复质量缺陷。
解决住房质量问题要因势利导。质量缺陷不影响房屋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和价值的,可以采取修补措施消除缺陷,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如果影响居住,情况比较复杂,购房者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妥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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