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权领域中,并不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之别,他们都同等拥有平等的继承权利。
具体而言:
1.对于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来说,他们所继承的财产份额通常应是一致的,亦即,达到平等。
2.在面对那些生活上遭遇特殊困境且无法自主劳动获取收入支持的继承人时,在分配遗产的时候需给予特别照顾。
3.凡是为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赡养责任或者长期与其共同居住的继承人,在分割财富时,他们理应获得更多的份额。
4.针对那些具备经济实力或抚养能力的继承人,如果其未充分承担起抚养义务,那么将在分割资产时受到影响,可能面临不分或少分的情况。
然而,若继承人经过详细商讨达成共识,不分也并非不可接受的。
5.对于继承人之外的、依靠被继承人供养而又身患无力自主劳动但却具有一定生活来源之人士,或者是为继承人提供额外帮助的被继承人之亲戚,可根据实际情形,酌情给予其适当的遗产份额。
然而,他们并不会参与到传统的继承人继承顺序之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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