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证期。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修复。>《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限如下:
(1)基础工程、基础工程和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及有防水要求的外墙防渗漏,为5年;
(3)采暖、制冷系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饰工程,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业主应当向建设单位发出保修通知书。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在保修书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检查情况和保修情况。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维修。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土建工程的质量保证期、基础和主要结构应符合工程设计的合理工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承包人必须无条件保证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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