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担保合同主要体现在:
1、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扩大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或者使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权,增强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
2、效力的补充,即当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不实际履行。只有当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的义务才能履行,从而实现主债权。
担保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1.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为担保债权的受偿而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另为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合同,它从属于担保债权基于产生的主合同,比如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合同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2.担保合同的补充性
这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对于债权实现仅有补充的意义。债权人行使担保权的前提是债权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且债务已届清偿期,尤其在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担保合同虽然基于主合同产生但独立于主合同,担保人的责任并不取决于主合同是否履约或违约,只要债权人提出付款要求,担保人就必须无条件履行代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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