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伙人决定退出合同时,在经过合理的清算程序之后,将依据各自的财产状况及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做出相应的对其资产进行处置以及返还所持有的股份权属的决策:
1、当面临合伙人提出退伙的请求时,其余合伙人有义务与其共同按照退伙当时合伙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固定资产以及流动资金等条件进行全面的财务核算,并在此基础上适当计算并返还退伙者的股份权益。
若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业务事项,则需在妥善处理后再行结算。
倘若在计算过程中发现企业的实际净资产数额低于原始投资资本,则需要按照当前实际资产规模折算成的比率予以返还给退伙方;
与此同时,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处于收支平衡状态,则必须完全返还给退伙人初始投资的所有金额;
若经营状况呈现盈利态势,那么除需返还原始投资外,还需向退伙人支付本应获得的收益。
2、当不得不面对合伙人退出合伙的情况时,如果当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数额少于债务总额,那么各合伙人有权根据当初签订的《合伙协议》中商定的风险分散比例自行承担每月亏损责任,或由各合伙人平分亏损责任。
假如在最初签署协议时并没有设定明确的亏损分摊比例,则需由全体成员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后共同承担,原则上平均承担。
经过最后的清算步骤后发现,稳健经营的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依然未能填补所欠债务,此时退伙者作为曾经的股东,有义务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亏损分担规则,以及个人能够承受的经济压力,尽力动用其他资产来弥补全部亏损份额。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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