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
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如下:
1.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由出租人享有。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在融资租赁合同届满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租赁物的归属可以依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约定进行确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不能依照合同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那么,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3.如果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对此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若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给出租人。
4.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的效用的,那么,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基于出租人合理补偿。
二、融资租赁物出现损坏时谁承担责任
融资租赁物出现损坏时,由承租人承担维修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第七百五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三、融资租赁合同怎样约定租赁物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的内容如下:
1.租赁物的名称、数量、交付、检验条款;
2.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与保管条款;
3.租赁物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用、期限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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