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先行拆迁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1、行政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2、司法强制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为什么要补偿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相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以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来说,这一规定对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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